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6年7月8日修订后的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以及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政策。
那么,这次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有哪些变化呢?对于上海市的独生子女家庭,又有哪些新的福利待遇呢?
一、完善育儿假
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子女,《若干规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这一规定是在原有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假期,体现了对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支持和尊重,也有利于促进夫妻双方平等分担育儿责任,增进家庭和睦,提高子女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感。
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标准如下: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这一规定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种奖励和激励。这一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列支渠道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明确和准确。
三、完善婚后无子女的奖励
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标准如下: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0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0000元。
这一规定是对婚后无子女的人员的一种特殊照顾,体现了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也是对他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贡献的一种认可和奖励。
四、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照《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其独生子女死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这一规定是对独生子女家庭在遭受不幸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经济和心理的安慰和帮助,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和支持。
五、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因此,《若干规定》新增了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计生特殊家庭医疗帮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可以获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优先和优惠待遇,以及其他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政策的支持;
计生特殊家庭养老帮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增发或一次性奖励,以及其他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政策的支持;
计生特殊家庭教育帮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优先和优惠待遇,以及其他教育资助和教育保障政策的支持;
计生特殊家庭就业帮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就业保障和就业创业的优先和优惠待遇,以及其他就业促进和就业保障政策的支持;
计生特殊家庭住房帮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优惠的优先和优惠待遇,以及其他住房保障和住房优惠政策的支持;
计生特殊家庭生活帮扶。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可以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的优先和优惠待遇,以及其他生活保障和生活优惠政策的支持。
这一规定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一种全方位的帮扶保障,体现了对他们的关心和关爱,也是对他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付出和牺牲的一种补偿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