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如果把人打致重伤要如何判刑?重伤的的具体鉴定标准是什么?
相关案例
(2022)京0112刑初381号
2021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牛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门店西侧路上,因琐事与冯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牛某用拳殴打冯某头部等处,并将冯某用力摔倒在地,致冯某头部磕砸在硬地上,造成其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脑疝、颅骨多发骨折、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等,并于案发当日行右额颞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出院医嘱右侧额颞颅骨缺损适时行颅骨修补。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牛祯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牛某缺乏法治观念,不能理智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的伤情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认定的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受害者一方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外,与故意伤害罪有所区别,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则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