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通报!违规查处!

发布时间:2025-07-14 15:21:00

为深入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合肥市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7月14日,合肥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瑶海区

案例一:合肥*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C6栋商铺3楼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合肥*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未取得办学许可,再次擅自在合肥市瑶海区柏庄春暖花开北门商9-103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形,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款的决定。”

案例三:合肥*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北100米湖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304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四:申某(个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瑶海区大众路辅路与油坊路交叉口尚荣城商业楼11栋6楼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6月,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庐阳区

案例五:合肥学*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庐阳区金鼎国际广场A座1206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1月,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六:张某某(个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欣都大厦616、602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3月,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七:合肥*之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庐阳区正奇金融广场B座906、910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6月,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蜀山区

案例八:安徽*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蜀山区丽晶城2幢202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未消课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马某某(个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宋都西湖花苑5栋2单元205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警告、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未消课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包河区

案例十:合肥*有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合肥市包河区新都会环球广场写字楼1606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1月,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肥东县

案例十一:肥东高*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以托管名义在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38号违规开展“一对一”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3月,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合肥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以托管名义在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与景明巷交口东北40米101号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十三:合肥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肥东县店埠镇西居委会桥西村民组古城路边一层门面违规开展“一对一”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7月,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四:肥东县英*托管中心,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以托管名义在肥东县撮镇镇富民街58号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7月,肥东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五:肥东县铅*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陆某某,以托管名义在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邓小郢177号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7月,肥东县教育体育局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肥东县教育体育局拟进一步立案查处。


肥西县

案例十六:德*青少年成长中心(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以托管名义租赁肥西经开区金寨南路水安盛世桃源小区东门商铺一楼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7月,肥西县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现场约谈负责人吴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肥西县教育体育局拟进一步立案查处。

庐江县

案例十七:合肥*之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某,以托管名义在庐江县中医院右50米三楼违规开展“一对一”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4月,庐江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费用,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八:庐江县*智学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托管名义在庐江县晨光路29号二楼违规开展“一对一”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5月,庐江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费用,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巢湖市

案例十九:巢湖市*而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天巢广场15A门面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2月,巢湖市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十:巢湖市*学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爱巢玉兰花园2#楼二层01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2月,巢湖市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十一:刘某某(个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巢湖市东方新世界8号楼703室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6月,巢湖市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十二:合肥*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以托管名义在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8幢二楼2070、2073、2075、2078、2079、2080号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2025年6月,巢湖市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文字 | 合肥日报-合新闻记者 谢蕾 综合 合肥市教育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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