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不动产等特殊财产归属上,规则十分复杂,但是大部分的财产归属都可通过一些通用的技巧来判断。对于老百姓而言,不可能事事问律师,所以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是判断财产归属的重要通用规则。这里面有三个元素需要注意:
1.婚前指的是结婚登记之前,以结婚证上的时间为准。但这存在两个例外:
a.事实婚姻。此处的婚前指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之前,主要以摆结婚喜酒为标志;
b.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补办结婚证[插图]。比如,2013年男女双方在农村摆喜酒,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其间男方做小生意赚了30万元,直至2016年才补办结婚证。虽然结婚证上的时间为2016年,但结婚时间会倒推到2013年。男方账户里的30万元就是婚后财产,而不是婚前财产。这个是非常隐秘的规则,在实务中运用起来,结果往往出人意料。
2.财产在一方名下。比如车子是自己的名字,存款在自己账户里,公司股权写自己的名字、字画金器在自己手里等。
3.对方没有出资。如果对方有出资,就不是那么容易判断了。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合伙投资,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后取得的财产,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
以彩礼和嫁妆为例,按照习俗均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女方结婚登记后才收到这些财产,存放在银行账户里。离婚时,男方主张这些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女方需要证明这些存款是嫁妆和彩礼。若女方证明不了,法院就会按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接受的赠与和继承所得财产,先推定为共同财产。
结婚后,夫妻双方可能会得到父母的资助,也可能会继承父母的财产。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财产,会被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合同、遗嘱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一般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以免除将来繁重的证明责任。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在分手或离婚时,有些人连当初送的手机、戒指都想要回去,算得非常彻底。那么,这类财产是否能分割呢?这就要借助“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概念了。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其重点在于对“个人专用”和“生活用品”的理解。
所谓“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某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的属性只能由某一方使用。比如,女性专用的衣服、化妆用品、男士手表、一方长期使用的手机,等等。
所谓“生活用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与贵重物品、奢侈品、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对应。
实务中,大家不会主张分割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而一旦生活用品价值较大,就有可能主张分割。比如,在某明星的离婚案中,男方主张分割女方持有的多个名牌手提包。这才是实务的难点。在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男方主张分割女方长期使用的两个某名牌女式手提包,女方认为那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而法院则认为名牌手提包属于奢侈品,财产价值较大,不宜纳入女方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范畴[插图]。
在离婚案中,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金器,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一些法院认为首饰金器属于女方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插图],不应分割。如在另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婚后购买的戒指、耳钉、项链,法院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插图]。有些法院则认为该类财产价值较大,不宜归纳为个人生活用品,应予分割[插图]。
对于手表的认定,同样争议较大。有些法院把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品牌手表认定为个人财产[插图],有些法院则把价值几万元人民币的大品牌手表认定为共同财产[插图]。
总之,法院在认定该类财产时,会从其“用途”和“价值”两方面进行判断。然而,离婚时难以证明该类物品是否仍然存在、在谁手上以及价值如何,最终难以分割。因该类财产容易丢失、隐匿,不宜在婚姻里配置过多这类财产。
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归个人所有。医疗费比较好理解,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际上只指工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商业保险给付等。由于这些费用均是对个人身体受伤的赔偿,具有个人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所有
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大家可以思考以下场景:
1.婚前100万元定期存款在婚后到期,产生5万元利息。
2.婚前100万元市值的股票,在离婚时市值变成150万元。
3.婚后,家里的母牛生了小牛。
4.婚前种植在农场里的荔枝,在婚后收成,卖了5万元。
5.婚前市值300万元的房屋,离婚时市值变成500万元。
6.婚前投资的工厂,在婚后三年产生200万元收益。
7.婚前投资300万元到某公司,在婚后五年该公司上市,股票市值涨到3000万元。
这些场景里,婚前的财产都在婚后产生收益。这部分婚后收益,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此时,我们就要引入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运用这条规则的重中之重在于理解和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
何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插图]”。包含三个要素:1.原物须为有体物;2.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3.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鸡生下的鸡蛋,母牛产下的小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第3个场景家里的母牛在婚后生了小牛,就是典型的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插图]。如存款利息、借款利息、股票分红等。第1个场景中100万元定期存款在婚后产生5万元利息就是典型的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夫妻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问答信箱里认为:“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插图]这有助于我们区分“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第5个场景里的房屋在婚后升值到500万元,完全由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是典型的自然增值。然而,第2、4、6、7的场景里,就不是那么好判断了。此时,我们要借助“投资”“生产经营”和“主动增值”等元素。
以第4个场景为例,农场里的荔枝,如果只有几棵树,婚后听之任之,由其自然开花结果,那么荔枝果就是自然孳息。如果农场里有数亩荔枝树,婚后显然需要浇水、施肥、除草、杀虫、摘叶,需要一方或双方投入资金、劳动,实为家庭承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荔枝收成,便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指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以第6、7个场景为例,一方在婚前对一家公司投入资金,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参与了公司经营,显然会被认定为婚后生产经营。如果其没有进行实质的管理经营,则有可能因为婚后没有“投入”,股权的增值视为自然增值。但若换一个视角,该公司由其他股东经营管理,还有资本运作等元素,公司股权的增值显然不是“因市场行情”而发生的价格变动,而是一种主动增值、人为增值。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入该公司的行为,亦大有可能被认定为投资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插图]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以第2个场景为例,婚前购买的100万元市值股票,在离婚时市值变成150万元,增值了50万元。那么,我们就要看他在婚后是否有操作过该账户,如高卖低买,又或者卖出股票后,再买入其他股票。如果没有操作过,那么股票的增值就完全跟股票市场行情有关,属于自然增值。如果有操作过,就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投资行为,投入了智力劳动,是一种人为增值。尤其当一方以炒股谋生时,股票的收益就是非常明显的投资所得,属于共同财产[插图]。
由此,引发的以下婚姻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大家重视:
1.婚前投资的公司,是否要避免参与经营,是否要签署婚前协议。尤其投资者对公司将来抱有风投、上市期待,婚前协议势在必行。
2.婚前购买的股票,是否在婚后进行操作,要三思。
3.婚后个人存款购买自住以外的房屋,也有可能会被视为投资,房屋增值部分就有可能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不因婚后的形态变化而成为共同财产
大家思考下以下场景:
1.婚前有一笔20万元的存款,婚后用来买车了。
2.把婚前一套房屋出售,再买另外一套房屋。
3.把婚前持有的股票抛售得50万元。
4.由于婚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5万元赔偿,并出售车辆得15万元。
这些由婚前某个特定财产转为金钱,随后又转化为其他特定财产,就是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我第一章里曾经提过这个规则,这些形态变化本身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插图]。
然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产、经营、投资的方式使用个人财产。比如,用于股票、期货投资,用于开公司经营。因为这样会导致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不能通过过户、加名等方式产生赠与效应。比如,婚后置换的房屋写了对方或双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