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了应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则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原工商总局还专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后,各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对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便于民办学校及出资人确定以何种类别进行登记,特从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扶持政策的角度,以列表方式进行分项比较。
比较项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收费方面 | 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 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
扶持政策方面 | 积极引导,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 不得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
是否可取得收益方面 | 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且办学结余应当全部用于办学。 | 可取得学校收益;而且办学结余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
有关待遇政策的差别化方面 | 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
资金筹集方面 |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 / |
对出资人/骨干的激励机制方面 | / | 鼓励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
退出机制方面 |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剩余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处理。 | 应进行财产清算,依法明确财产归属,终止时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
税收优惠方面 | 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 / |
用地政策方面 | 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划拨供地。 | 应按土地政策规定供地,只有一个意向者时,方可按协议供地。 |
人才引进方面 | 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人才引进政策。有条件地方可探索向非营利学校选派公办教师。 | ∕ |
登记手续办理要求 | 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且再登记后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符合事业单位条件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且再登记后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登记后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在完成财务清算,明确土地校舍及办学积累财产权属,且缴纳税费后继续办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