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清盘是处理企业财务困境的两种不同法律程序。具体如下:
破产重整:是一种旨在救助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重组,以恢复其偿债能力并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提出债务调整方案,包括延期偿还、减免债务等,同时企业的日常运营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重整过程中,法院会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妥善处理。
清盘: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随后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权人的过程。清盘通常意味着企业的终结,除非在清盘过程中有新的投资者或企业愿意接手并继续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具体状况、债权人的意愿以及法院的判断。例如,广田集团和全筑股份都被债权人申请了破产重整,而中国恒大则面临了清盘令的情况。
清盘呈请
清盘呈请指的是:如果公司的负债过多,其债权人可以入禀法院提出清盘呈请。清盘呈请提出后,法院将进行清盘呈请聆讯,如果清盘申请通过,法院会发出强制清盘令,那么欠债方就得变卖资产,以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简单来说,“清盘呈请”就是企业欠了一屁股债,债权人实在是等不住了,上诉到法院,让法院下令,把这家企业的资产分了,有多少算多少。一旦法院通过了,XX公司的资产被清盘。那么债主们就可以一拥而上,分而食之。
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公布,在呈请人佳盛环球(Top Shine Global Limited)于2022年6月提交的清盘呈请第6次聆讯上,对中国恒大颁布清盘令。同时,亦公布了颁布清盘令的理由。
根据本次判决书,中国恒大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恒大曾提出过重组计划,但后因销售不及预期、恒大地产(中国恒大的主要附属公司)被立案调查等因素而无法进一步推进重组。同时,还有45%的C类债权人反对相关重组方案。
2023年上半年,恒大实现收入1281.8亿元,毛利98亿元,期内经营性亏损173.8亿元,非经营性亏损(包括诉讼、土地被收回、股权处置及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亏损)150.3亿元,所得税开支68.4亿元,净亏损合计392.5亿元。恒大总负债23882亿元,剔除预收房款后的负债为17842亿元,总资产为17439亿元。
同时,在上一次申请聆讯延期后,中国恒大没有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任何进一步的修订提案,没有提供法院指定的披露信息,也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任何确认文件,以向法院和各方更新重组工作以及任何进一步修订的重组建议。
如果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盘,债权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以便独立清盘人可以控制该公司,保护和保存公司的资产,并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审查和制定重组方案。公司被法院清盘后提出并实施安排方案的情况并不鲜见。事实上,就该公司而言,这样做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就是让公司脱离许家印的控制,而这一直是阻碍公司发行新债务工具或新股的监管障碍之一。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里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标之间,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正如美国学者安德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商事企业的复兴。这种企业在正常情况为债务人即公司、合伙、个人或者其他有资格依破产法申请救济的实体所拥有。
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决困境实体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为了使陷于困境的债务人在经济上康复,应当采取何种财务决定和行动;
(2)为使这种复兴对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失公平,应当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何种权利的调整;
(3)如果企业复苏无望,因而不能继续营运,则债务人资产的清算应当如何进行,才能使之有条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
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力的企业(business)的过程。”德国1994年破产法第1条(破产程序的目的)也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和变价分配,或者通过特别旨在维持企业的偿债计划中达成的安排,使债务人的债权人集体受偿,并使诚实的债务人获得免责机会。”其中明确指出了该法第6编所设立的重整制度是以企业维持为目的。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8条第3款(取得命令的目的)规定,管理命令所要达到的目的是,“(a)公司及其全部或部分事业作为营运中企业的存续;(b)批准依据本法第1章的自愿偿债安排;(c)批准根据公司法第425在公司同该条规定的人之间达成和解或偿债安排;(d)公司资产获得比在倒闭清算情况下更为有利的变价。”其中,企业的存续是第一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