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差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什么是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该条同事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个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什么是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根据本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