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 | 3种情况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4-04-10 23:00:30   编辑: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现行的民法典、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继承条件的七类人可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二、亲属

孤寡老人去世后,征得老人和村委同意,一直长期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亲属,可以继承老人名下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

第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二种情况是:女儿出嫁,户口没有外迁,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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