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轮军改中,现役军官的等级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从原先的“职务等级主导”调整为“军衔等级主导”,每一个岗位职务层级仅对应一个军衔等级,已经实现了一职一衔。
但是,指挥管理军官一共有15个岗位职务层级,军衔仅分为10个等级,因此,并未实现一衔一职。
1952年,我军正式建立了职务等级制度,分为9等21级。
与现在不同,当时军以上、大军区以下有兵团这一层级,并且,“兵团、军、师、团”均分为“正、副、准”3级,“营、连、排”则分为“正、副”2级,最低为副排级。
以兵团为例,司令员、政委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委为“副兵团级”,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准兵团级”。
1980年,我军的职务等级缩减为17级,取消了“兵团、军、师、团”中的“准”级,参谋长、政治部主任调整为与副司令员、副政委相同的“副”级。
同时,大军区开始分为“正、副”两级,副大军区级和正兵团级列为同一层级。
1988年,我军实行全新的军衔制度,职务等级再次缩减为15级,取消了副兵团级和副排级,从高到低分别是:
1、军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为“副主席、委员”2级;
2、正、副大军区级;
3、正、副军级;
4、正师级、副师级(正旅级);
5、正团级(副旅级)、副团级;
6、正、副营级;
7、正、副连级;
8、排级。
此轮军改后,职务等级更名为岗位职务层级,但仍分为15级,仅正、副大军区级套改为正、副战区级。
1955年,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度,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元帅分为2级,“将、校、尉”均分为“大、上、中、少”4个等级。
1988年,我军实行全新的军衔制度时,军官军衔缩减为3等11级,“将、校”分为4个等级,“尉”分为3个等级,但最高的“一级上将”设而未授。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正团职及以下”军官为一职两衔,但“副师职至正大军区职”军官为一职三衔。
例如,正大军区职对应上将、中将、少将3个军衔,时任国防科工委政委(正大军区职)被授予少将军衔。
1994年,军衔制度进行了小幅调整,取消了设而未授的“一级上将”,缩减为3等10级,即:
1、上将、中将、少将;
2、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上尉、中尉、少尉。
同时,“副师职至正大军区职”军官也调整为“一职两衔”,取消了对应的最低一级的军衔。例如,正大军区职对应上将、中将2个军衔,基准军衔调整为上将。
此时,军官以职务等级为主导,军衔仅起到辅助作用,晋升军衔除了要担任相应的职务等级外,还有任职年限和军龄的要求。
此轮军改中,军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3等10级。
但是,军官改为以军衔等级为主导,岗位职务层级调整为辅助作用,一个岗位职务层级仅对应一个军衔等级(一职一衔),晋升军衔不再有任职年限和军龄的要求。
具体的对应关系如下:
1、副主席:上将;
2、委员:上将;
3、正战区职:上将;
4、副战区职:中将;
5、正军职:少将;
6、副军职:少将;
7、正师职:大校;
8、副师职(正旅职):大校;
9、正团职(副旅职):上校;
10、副团职:中校;
11、正营职:少校;
12、副营职:少校;
13、正连职:上尉;
14、副连职:中尉;
15、排职:少尉。
可以看到,由于军衔等级的数量(10个)少于岗位职务层级的数量(15个),一个军衔等级并非仅对应一个岗位职务层级(一衔一职)。
例如,上将为“一衔三职”,少将、大校、少校均为“一衔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