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
集资建房是国家和单位同胞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单房价、全额或者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的住房的全属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