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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历过癌症折磨的人,是很难想象癌症患者晚期面对癌细胞扩散时,是有多么生不如死和痛苦的。
因此“安乐死”这个概念,就成为了保证患者最后体面与尊严,获得解脱的最佳方案。我国在一九九七年就通过了注射死刑的执行死刑方式,可以说在如何进行安乐死方面早已有了充分的经验。
但在通过安乐死方面,在包括中国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未能得到批准,这又是为什么呢?其实中国并不是没有发生过类似安乐死的案例,一九八六年陕西省一名癌症晚期的老人夏素文,用电报叫回了在外工作的儿子。
因承受不住病痛对身体的反复折磨,夏素文请求儿子去联系医生,对自己进行“安乐死”。初时儿子王明成对于母亲的要求断然拒绝,但挨不住母亲的苦苦哀求,以及心疼母亲因病痛所遭受的折磨。
儿子王明成最终,还是找到了医院的院长,请求帮助母亲结束生命。对于王明成的请求,院方自然不可能答应。因此王明成转而寻求,母亲的主治医师的帮助。
在王明成不断的哀求和纠缠下,主治医师最终还是动了恻隐之心,帮助王明成的母亲完成了心愿。
然而安乐死在国内毕竟是违法的行为,王明成和其母亲的主治医师蒲连升,很快就因为此事被王明成的两个妹妹告上了法庭。
最终两人都因故意杀人罪而入狱,为夏素文安乐死时所签的免责声明,也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应。此案直到五年之后,才迎来的转机。根据当时的情况推断,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并没有因此医生开具的安眠药物死亡。
而是在之后,死于自身器官的衰竭。虽然两人因此被无罪释放,可蒲医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工作,王明成也因还债积劳成疾,最后和母亲一样于零三年在癌症的折磨下痛苦的离世。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既然是本人的强烈要求,也得到了直系亲属的同意。为什么这种情况下于助人无异的安乐死,反被认定为了故意杀人呢?为何安乐死这种免除病患折磨,保留最后尊严和体面的事情不能被法律所认同呢?
很多人觉得之所以国家不肯通过安乐死,是为了能够收取更多的医疗费用。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实际上如果亲身经历过亲戚朋友癌症晚期的人,都知道当病情没有转机的时候。
医生通常会劝说家属,将病人带回家中照料静养,多做些感兴趣的事情吃些想吃的食物,来度过最后一段美好的时光。很少会出现要求无可转圜的病患,强制住院进行高成本治疗的情况。
后者往往出现在,患者及其家属坚决要求治疗,拒绝放弃的时候。对于癌症患者来说,并不是只有安乐死才算有尊严的体面的临终方式。通过医用麻醉剂减缓痛苦,与家人度过最后温馨的时光,也是种充满人文关怀的临终方式。
国家之所以禁止通过安乐死的相关法案,其原因并不在于这种舒缓的临终方案和安乐死究竟孰优孰劣。而是在于如果允许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就难以避免会出现“非自愿”的自愿安乐死,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
若说因为家产和养老问题,而引发的子女变相虐待,冷暴力父母逼使其选择安乐死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只是安乐死合法化后基于个人道德水平会产生的问题。
那么大规模的器官“合法化”买卖,则会成为安乐死合法化后,致使整个社会道德滑坡的巨大灾难。
试想下你是背负着沉重外债贷款的一家之主,面对嗷嗷待哺的子女,独力承担高昂医疗费用的妻子,和因你晚年不再安宁四处打工帮忙还债的父母。
这时如果有人提出,只要你肯在死后签署指定器官的捐献协议,就肯为你偿清债务。会有多少人因此,心甘情愿的进行这场“非自愿”的安乐死呢?
就算当前的病情并不致命,对于患者来说想办法拒绝治疗加重病情,可是极为容易的。不管是绝症的审核标准,还是自我的意愿,甚至不需要资本的插手就可以轻松的通过。
倘若这种事情变成了司空见惯的现实,那么离为了金钱和利益,主动给自己创造安乐死条件的人群的出现,也就不会有多远了。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这个问题不得不慎之又慎。
因此以现在的道德水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任何一个人口大国都不具备接受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在这条道路上,还要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发现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