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恶意串通,在个人借款人不知情、无选择、未同意的情况下捆绑销售、强制交易的,李大贺律师认为,这就是在耍流氓,就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第1、6项、第3项之规定,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属于金融消费者,在利率、支付等方面享有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但是,如果银行、保险公司出现下列行为的话,则金融消费者权益将被践踏无余:
1、侵犯知情权、选择权——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未明确向借款人进行提示、说明的情况下,将贷款、保险互相捆绑,一同销售给借款人,并在格式合同中设置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条款,肆意抬高实际利率,不合理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不合理拉升借款人融资成本,以持续获取暴利;
2、侵犯选择权、财产安全权——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设置强制交易条款,强硬排除借款人选择购买或者不够卖保险的权利,(如果选择购买保险,则)强硬排除消费者选择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的权利,并亲自或者安排支付机构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中强行扣划资金。
以上行为,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6条之规定,构成捆绑销售、强制交易、消费欺诈。依照《民法典》143条、第148条、第153条、第157条之规定,金融消费者有权主张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张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免或减。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可忽略。《民法典》第128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开宗明义:“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