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如何休?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4-04-05 20:29:03   编辑:永清普法 

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怀孕期和产期时间依据医院医学标准进行判断,而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包括:

1、98天的固定产假;

2、30天的生育奖励假;

3、难产的女职工,额外享受15天的难产假;

4、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则多享受15天的产假。

怀孕期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如按就医生育医疗机构的要求发生于劳动时间之内的,视作女职工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将此作为女职工的事假或者病假,并不可以克扣女职工的正常工资,但女职工应保留医疗机构相应的预约或诊疗证明作为出勤依据。

生产后的女职工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直至哺乳期结束。

怀孕的女职工享有流产假:流产时怀孕不满4个月的,流产假为15天;怀孕时已满4个月的,流产假为42天,对此,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不尽相同。

关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1、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生育津贴的承担主体是社会保险部门。

而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

2、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对于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了生育津贴的,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则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则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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