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同类项目10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不合理也不合法,朋友们千万不要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而区片综合地价则是要根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综合制定的,并且至少每过三年就要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朋友们想一想,咱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每一年的进步都是巨大的,土地产值、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不出重大意外的情况下,现在的条件怎么也要强于10年前吧。征收方拿着10年前的补偿标准来进行征收,首先就违反了这条规定。
而且,正如小政在上一篇文章中所强调的,土地征收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那10年前的补偿标准真的能做到这点吗?
所以,如果征收方还拿10年前的补偿标准来唬人,咱们可千万不要上当签字了,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