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可以说,无期徒刑是除了死刑以外,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
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主要是针对严重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等)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规定将无期徒刑作为选择刑(个别条文例外);
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中的最高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规定将较长的有期徒刑作为选择刑。
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事实上很少终身服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1.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2.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