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中充满了骗局,尤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那么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和我们平时说的骗有什么区别呢?其实我们按照四步四个字验证到底是不是构成诈骗罪就可以,下面给大家逐字分析。
骗是诈骗罪的第一个要件,要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诈骗的故意和诈骗的行为。
比如下面的例子中很难说刘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和诈骗的行为。
刘某和张某同是炒股的股民。一天,经过仔细研究,刘某觉的某一股票涨的概率很大,于是打电话给张某表达其观点,并表示他研究这个股票很久了,他把张某当成真朋友因此才告诉他的,劝他一定要买。张某因此满仓买入,谁知道这个股票后来一直跌停,张某因此觉的刘某骗了他。
分析:刘某并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他所认为和研究的东西虽然不是真实的,但是告诉朋友之后,朋友可以信,也可以不信,刘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诈骗的行为。
陷是被骗的结果,如果陷入错误认识不是被骗的导致的,那么也不能算真正的被骗,因此你这个被骗不是别人的欺骗的行为所致,因此阻断了因果关系。
比如下面的例子的李某明显知道别人是诈骗,他还给别人打钱,因此对方此时并没有构成诈骗罪。
李某是一个大学教授,一天,他接到一个诈骗电话,刚借到电话时,听对方一说自己的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的时候,他依然明白对方是骗子。这教授从来没有被骗过,他想体验一把被骗的感觉,因此他顺着骗子一步一步指定的方式给骗子转了10万块钱。
下面的例子,后期知道被骗后仍然给骗子转钱,后面的数额不应当计入诈骗的数额。
周某被骗子诈骗了2999元,他是一个大学教授,平时喜欢研究法律,他知道诈骗3000元是诈骗罪立案的起点,因此当知道被骗过,他仍然继续给骗子的卡打款1000元,那么后面的1000元并不是周教授陷入错误认识而打的钱,因此不是被钱的金额。
被骗的一方因为被骗而处分财产,然后损失处分的财产,不是因此其他的原因损失财产。
比如下面的例子是张某损失财产不是被骗损失财产,所以这个损失也不是诈骗罪里面的损失。
朱教授被骗子诈骗,但是也是要求转入安全账户,朱教授带着钱,义无反顾地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开往银行的路上的时候,谁知道跑的太快,钱在半路上就丢了。
朱教授虽然被骗,也损失了钱,但是他损失的钱并不是因此被骗而损失的钱,这钱也不能算在骗子头上。
被骗的人损失了财产,骗子获得了该财产才是诈骗的真正完成。
比如下面的例子就很好说明即使被骗的人损失了财产,但是骗子并没有获得该财产,因此诈骗没有既遂。
张某是一个大学教授,他被假装公检法的人员诈骗,张某给骗子转钱的时候,输错了一个卡号,将5万元转入一个输错了的安全账户。
张某确实因为骗子的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但是张某也是被骗而财产,但是骗子没有获得张某处分的财产,因此还是没有实现整个诈骗罪。
只有上述连贯动作才能确定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中间任何环节断了,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最多构成诈骗未遂。
下面以甲骗乙为例子做一总结:
“骗”(甲以诈骗的故意实施诈骗的行为)→→“陷”(乙相信了甲的诈骗行为而陷入了错误认识)→→“损”(乙因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得”(骗子甲得到乙处分的财产)
其实每个人每天都会说很多谎言,这个社会充满了骗,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骗都属于诈骗罪的中骗,刑法的中的诈骗罪必须满足上述连贯的四个过程“骗”“陷”“损”“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