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9 09:16:48   编辑:邱县普法 

一、公证办理须知

1.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 申办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3. 申办公证书时,申请人应按照公证处要求,提交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

4. 公证处对已受理的公证事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二、邱县公证处业务范围

委托,声明,继承,赠与合同公证,民事协议类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经济合同公证等。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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