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来,一段时间内我们好多人处于居家状态,每天过着饿了就吃,困了就睡,醒了就玩手机的生活。刷视频、追剧、看小说、玩游戏等,玩得是不亦乐乎。然而,虚假广告也开始“粉墨登场”了。
某市一家药店的经营者在疫情期间为推销其销售的处方药“XX万能丸”,在店内张贴含有“快速抗流感、预防互相传染、抗击病毒、消炎止痛、预防肺炎”等内容广告。经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其推销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且广告内容明显与药品功能主治的实际内容不符,最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作出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部分商家利用疫情期间人们对抗病毒药物的需求,打着抗击疫情的旗号,行违法乱纪之事,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商家自己的名誉。小编在此提醒,坚守诚信才是立身之本,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理智消费、谨慎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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