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雷峰精神,为人民服务)
注(1):诉讼费收费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1、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按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各类申请时应当交纳的申请费,具体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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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家庭困难需缓交诉讼费的,应提交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户籍地)、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书模板)
注(3):案件判决后、执行过程中收款应提交:收款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户名、账号)、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裁判文书,所有材料应签署姓名、日期、按捺。
注(4):缴纳上述诉讼费后,应保存缴费记录,以便后续申请退诉讼费使用,退领诉讼费应提交收款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户名、账号)、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裁判文书,所有材料应签署姓名、日期、按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