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是将在一定范围内行政处罚集中权相对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目前,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几个领域内建立了综合执法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其他地方也可以建立综合执法制度,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更高程度,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指通过体制和制度创新,将原来由几个执法部门分别行使执法权的领域统一由一个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行政执法也称“综合执法”,是以全新的行政执法体系和工作队伍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执法的领域统一执法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